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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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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 2、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该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给予处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上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5、两上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共同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一同进行复议活动。首先,复议申请人应共同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有义务通知未申请复议的其他申请人参加复议,即行政复议合并审理依据追加复议申请人。但经通知后其他申请人不愿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强行追加申请人。 其次,被申请人必须共同参加复议。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漏列了其他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有权追加被申请人,被追加的被申请人有义务参加复议,无权加以拒绝。
行政复议机关对普通共同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分开审理的,因为在普通共同行政复议中,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仅有一个,只不过是属于同一种类而已。因此,共同复议当事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也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复议机关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人力浪费、简化程序,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对同样问题作出不适当的或者相互矛盾的复议决定。普通共同行政复议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实质条件,即复议的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是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同样类型,即作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属于同样的类型。(2)程序条件。由于普通的共同行政复议主要是考虑复议程序方行政复议合并审理依据面的需要而进行的,因此程序性条件更复杂一些,包括两个方面:①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这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后经复议机关同意合并审理,也可以由复议机关直接依职权确定并案审理。②属于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管辖,这是一个必须遵守的客观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违反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并审理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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