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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合并审理

2022-08-10
所谓必要共同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发生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必要共同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行为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殴打丙,分别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甲、乙二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就属于这种情况。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被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而共同申请复议。例如,一家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给多户农民的稻田造成了污染,造成水稻大面积减产,环保部门对该污染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农民们认为处罚太轻,因此提起复议。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同一个决定的形式,对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 在必要的共同行政复议中,几个当事人之间具有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共同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一同进行复议活动。首先,复议申请人应共同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有义务通知未申请复议的其他申请人参加复议,即追加复议申请人。但经通知后其他申请人不愿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强行追加申请人。其次,被申请人必须共同参加复议。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漏列了其他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有权追加被申请人,被追加的被申请人有义务参加复议,无权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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