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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合并审理是什么?

2022-07-16
行政复议机关对普通共同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分开审理的,因为在普通共同行政复议中,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仅有一个,只不过是属于同一种类而已。因此,共同复议当事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也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复议机关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人力浪费、简化程序,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对同样问题作出不适当的或者相互矛盾的复议决定。普通共同行政复议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实质条件,即复议的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是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同样类型,即作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属于同样的类型。(2)程序条件。由于普通的共同行政复议主要是考虑复议程序方行政复议合并审理依据面的需要而进行的,因此程序性条件更复杂一些,包括两个方面:①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这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后经复议机关同意合并审理,也可以由复议机关直接依职权确定并案审理。②属于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管辖,这是一个必须遵守的客观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违反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并审理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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