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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对普通共同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分开审理的,因为在普通共同行政复议中,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仅有一个,只不过是属于同一种类而已。...
行政复议审理的依据与行政诉讼审理的依据不同,在行政诉讼中审理依据受到了严格限制,规章以下的行政法渊源不能成为诉讼审理的依据,规章仅仅是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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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如下: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由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
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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