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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包括: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那么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类型呢?维持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审理标准是什么?那么属于行政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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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有以下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 (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的行为 (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 (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10)行政给付;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针对以上行政争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重做决定,赔偿决定共七种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同时,还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增加了驳回申请的决定。结合以上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可知,对于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分别适用不同类型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有以下这些:(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认违法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有以下这些: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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