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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虚假宣传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房地产开发商或广告发布方都可能成为虚假宣传的实施主体;第二,这些虚假宣传行为通常涉及售房过程中的广告宣传或其他形式误导消费者。当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时,就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种虚假宣传行为,通常会给予行政罚款等相应的处罚措施,而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厉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时,必须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形象时,则必须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定金”是指消费者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向销售者(即卖方)预先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在合同中,如果规定了“定金”,则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未约定,则房产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应双倍返还消费者,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对于“订金”,虽然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可以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时,订金被视为预付款。如果销售者违约,消费者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退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小产权房的定金可以要回。由于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销售者没有销售资格,因此合同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约定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租赁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如果承租方犯了过失行为,出租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扣除相应比例的租金及押金,作为对其违约行为的经济补偿。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决定提前终止租赁关系,或者是由于出租人自身的违约行为导致承租方不得不提前退租,在此种情况下,承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应全额返还剩余的租金以及押金。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根据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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