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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如下几条:《劳动合同法》第三...
无过失性解聘有: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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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规章制度可以在员工手册中体现,因而单位在形式上符合解除条件,但是实体分析中单位是否严格依据该制度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具体分析。 二、关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一个规章制度要有效,能够作为解除条件使用的,必具备: 1、内容合法性,不违反法律规定2、通过民主程序即开会表决的3、公示 如果没有其中的一项内容,那么该规章不能作为解除的条件,不能生效也无需在做分析对于条款的内容是否合理性的问题了。即无效条款为依据解除的是违法解除。 三、如果规章制度手册是有效的,“严禁编造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信用卡”与员工以不通过审批为目的,使用虚假资料填写信用卡网站客户使用的在线申请表,以期望完成公司布置的业余的信用卡推荐量。这两个条款的意思内容是有区别的,直接从文字理解就可以辨别,前者是用假的资料骗卡后者是推储备量。但是后者行为也不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其行为也确有不当的,是过错行为的。但作为以规章手册的解除条件的不能适用。 四、本案来看主要是单位以员工手册解除,但手册的合法性需要依据三条件确定是否生效,如果生效该条款使用的方式和对应性有问题的。其中有一项出问题单位就有过错的,不能算合法解除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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