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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组织,对用人...
关于江苏劳动监察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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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二)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过2年的。 前款第(三)项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你可以了解一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具体细则: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动者非常利好,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利益的关爱,真的是个令人激动的政策。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实施监察:(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二)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八)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十一)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十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下列权力:(一)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要求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可当场予以处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不得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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