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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组织,对用人...
青海劳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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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案件结案日为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之日。 第四十一条结案后,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二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所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督促其履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当事人申请的决定,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予以撤销或变更,并送达当事人。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应当要求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文书样本的通知》(苏劳社察〔2001〕9号)发布的《劳动监察程序制度》同时废止。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贵州劳动监察条例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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