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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了解一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具体细则: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
监察管辖和职责 第七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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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案件结案日为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之日。 第四十一条结案后,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二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所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督促其履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当事人申请的决定,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予以撤销或变更,并送达当事人。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应当要求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文书样本的通知》(苏劳社察〔2001〕9号)发布的《劳动监察程序制度》同时废止。
认定职务侵占罪条例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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