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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
买卖不破租赁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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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见上海市《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租赁期内房东卖房,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房东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租客不予购房的可以继续履行该租房合同至租期届满,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现在如果房屋买卖租赁不破合同的话,一般情况下租赁权作为一种用益权,以占有财产并使用收益为目的,因此同一房地产上可同时设立抵押权与租赁权;当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可能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抵押物的权益,从而引起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先租后抵”,买卖不破租赁;(二)“先抵后租”,抵押击破破租赁。本文旨在通过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买卖不破租赁”是原则,但在“先抵后租”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出现“抵押击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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