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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拆迁分的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
1、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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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房屋是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需要明确补偿房屋所在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再次,需要明确拆迁补偿房屋中是否有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同住人的因素。根据《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被征收人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助和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关于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若安置房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价,被征收人应补足差价,相应的,被征收房屋价高的,高出部分由房屋征收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则拆迁补偿当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若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价,用于补足差价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安置时获得的拆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等费用,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应结合拆迁补偿房屋所在地的拆迁补偿政策,确定拆迁补偿房屋中是否有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同住人的因素。
房屋拆迁收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离婚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如属于一方,则不分割。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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