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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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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后六个月未主张解除合同的,转租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合同继续有效就有责任。虽然租赁期间届满,但如果出租人并没有通知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则视为原租赁合同效力仍然继续,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1、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担房地产费用的,应遵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地产费,业主是承担房地产费的唯一主体。但是,合同约定承租人支付房地产费时,所有者必须对房地产费的支付负连带责任。因为房地产的实际使用者接受了房地产服务,但不是房地产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所有者仍然是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的第一责任人。业主与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支付房地产费时,其约定性质上属于债务转移,房地产公司承认该约定时,应视为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发生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但该债务承担不是免责式。根据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房地产公司应直接起诉房地产实际使用者,不得向所有者主张。房地产费约定的债务负担是并存债务负担,所有者不能免除债务负担,必须对房地产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第41条的规定,业主和房地产实际使用者约定由实际使用者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用的,由此约定,但业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如果业主和承租人对物业费没有约定,则物业费应由业主自行承担。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没有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则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转移,显然仍然应当由业主承担。业主在交纳物业费之后,没有权利要求承租人承担该项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赁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租金即包含了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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