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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省、州(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原则,制定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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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国土资源XX应当优先安排易地安置用地。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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