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省、州(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原则,制定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三)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四)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93人已浏览
2,036人已浏览
1,699人已浏览
3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