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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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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协议; 2、; 3、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几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1、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为: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包括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60%收取。二、已购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进入市场时,不再支付土地出让金。3、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申请转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60%收取。被拆迁户原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者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为: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具体以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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