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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既要保持严肃性、权威性,又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说理、讲解、宣传、鼓励,也可以是批评、督导。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也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并不意味着说服教育是所有行政强制的前置条件,更不能理解为可以以教育来替代行政强制。 2.应当说,教育与强制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行政强制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强制法其他法条也有相关具体规定,如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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