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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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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职责分工 1、政策法规科负责接收省环保厅、市政府法制办交办的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受理对县(市)区环保局行政复议申请案件,负责组织有关责任科室(单位)办理或答复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答复本科室(单位)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接受省环保厅、市政府法制办的调查取证;负责审查县(市)区环保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报法规科。 3、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负责研究决定复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一)被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1、政策法规科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上报组长,并按组长意见交办有关科室(单位)答复; 2、局有关科室(单位)接到政策法规科转办的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在3日内向政策法规科提交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答复意见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行政复议,需要当事人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经相关行政部门受理后才能进行行政复议,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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