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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下列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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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限制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员工提起竞争限制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国对企业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便是对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性企业合并的思想,但当实务界着眼更多的是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中规模小、竞争力不足的问题,而忽视企业合并业已或者即将对市场特别是国内市场形成的垄断势力。因此,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出现了大量购并、尤其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现象,然而相应的制度建设并未跟上,因而出现了诸如外资对我国某些行业控股过多、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并购等不正常现象,故强化这方面的立法,这也成为现实人们的共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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