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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不...
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可以直接提请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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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因城市规划和重点过程建设需要,在拆迁宗教房产时,要充分协商,对被的宗教房产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可以直接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庙教堂和其他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寺庙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工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必要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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