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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责令同级人民政府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可直接提交县人民...
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可以直接提请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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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发现非法宗教活动的处理方式如下:1、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3、刑事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4、由宗教事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5、由宗教事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到3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 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以上非法宗教场所如何治安处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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