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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临时聘请的教师,但用人单位与教师存在劳动关系的,教师可以依法休产假,用人单位不能因教师休产假而解除与教师的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教师产假最新规定是: 1、女教师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晚育假期是113天。 2、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的: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属于正式教师,是国家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适用国家人事管理规定处理,一般是补休。如果是录用制,可以适用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享受加班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假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应当调整人员和班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周假日和节假日照常工作。学校与正规教师形成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调整。即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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