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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西沱历史名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居民同意开放的传统民居,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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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条件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国家标准值排放噪声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沱历史名镇保护工作,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加强对西沱历史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西沱历史名镇保护专项资金,每年财政安排不得少于三百万元,并形成适度的年度增长机制。同时通过西沱历史名镇内国有资产收益、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投资等多方筹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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