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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
对司法活动中需要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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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到下列侵害时,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其监护人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居(村、牧)民委员会、学校请求保护:(一)遭到侮辱、恐吓、胁迫、殴打或者抢夺财物;(二)遭到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三)被迫失学、辍学;(四)被迫婚嫁;(五)被迫乞讨、偷窃、行骗;(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成年学生及其对学校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入学资格;(三)要求未成年学生履行非法定义务;(四)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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