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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未成年人保护专线,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举报、投诉、控告。...
未成年人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社区等组织的各种安全防护、避险自救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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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科普等场所。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展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依法设立未成年人福利机构、机构、机构、救助机构或者救助基金。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二)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四)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五)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六)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同居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七)放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八)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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