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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民事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前述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果前述人员的虚假陈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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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代理委托人参加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业务上的工作内容基本类似。只是相对于一审而言,二审是终审,二审时主要针对一审判决程序、实体是否合法、判决是否公平等展开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如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矢口否认,即使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或者法院调查取得确实证据,被告也百般抵赖。这是纯粹意义上的虚假陈述。 2、陈述虚假的意思表示。民事诉讼中,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非常关键。由于公民法律意思不强,现实生活中口头合同大量存在,当时的意思表示没有固定下来,或者说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甲将某物赠与乙,后双方产生矛盾,在庭审中甲陈述为借用。很多案件都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说没有书面确认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议,原、被告双方都有可能作出虚假陈述,以达到利于本方的法律后果。 3、有目的的诉讼欺诈。有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勾结证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诉讼欺诈行为是诉讼不法行为和实体法上的不法行为的竞合,严重的民事诉讼欺诈可以构成刑事上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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