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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中如何做对方属于虚假陈述

2020-03-05 21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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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虚假陈述: 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其他。虚假陈述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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