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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费巨大 上市的花费巨大,包括企业重组费用、中介费用、券商承销费用、路演费用等。例如,某些中小企业一年利润可能只有两、三千万,而上市过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逾期不支付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不发工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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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提问的有关上市公司子公司披露的问题的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有信息披露义务,取决于一条:是否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即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统统由上市公司负责。 即,信息披露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无信息披露义务。
分拆上市需注意的主要问题如下: 1.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标准如何确定。 (1)以分拆上市申报为时点向前推三年,若挂牌上市时间不足三年的上市公司,能否将计算时间延续到上市之前。 公司在上市后接受证监会、交易所及社会股东的监管,规范运营环境。与上市前不同,证监会本着审核从严把握的标准,暂认为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需按照挂牌上市后的时间点开始计算。 (2)上市公司盈利判断,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分拆上市前的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证监会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2010年第6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中证监会要求分拆上市“不能搞垮一个上市公司,然后再拿一个公司来圈钱”,因此主观认为上市公司盈利标准应以扣除前与扣除后较低者为准。 2.目前案例及社会评论均只关注主板公司分拆上市,创业板公司能否分拆上市尚未引起关注。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若创业板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上市主体持续经营三年且达到创业板上市的财务指标,则原上市公司在控制子公司期间涉及多主营业务经营,与原则上只能经营一种主营业务的规定冲突。分拆后若保留控制权,亦与该规定冲突。解决方案尚待与证监会沟通。 3.原上市公司分拆后是否必须保留控股权。原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后不必要保持控股权,控制权变更只要不影响拟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对上市主体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即可。 4.如何判断分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能够独立自主的运营。分拆后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是IPO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点,需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且在申报材料中针对原上市公司对分拆后拟上市主体的影响作详细说明。 符合相关要求的话,分拆上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你这么问首先分成两部分,第一种情况你是为自己问的,那么自己的事情只有自己知道,管与不管你有主动权,管也没问题,不管也不违法。第二种情况你不是为自己问的,那么又可以分三点分析:一、不是为自己问的,那说明你不是总经理;二、然后你还不是老板,因为如果你是老板的话你就会知道,只要不是违法乱纪或者缺德或者侮辱了对方的事儿,你想让他干什么就可以让他干什么;三、你既不是老板也不是总经理,那么你就管不着他的事儿,也就管不着他到底管不管跟客户谈判。第一种情况已经回答,第二种情况不必回答,下面将两种情况合并得出:综上所述,总经理管不管与客户谈判的事,答案是---你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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