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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受伤仍然属于工伤。 2、在试用期内,除非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工伤医疗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工伤职工达到伤残等级的,解除合同的时候,按照所在省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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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解除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支付1个月工资立即解除合同,您描述的情况应当不属于后者。 2,在工伤确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已申请工伤的,要待结果出来之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现在不能解除。 3、用人单位不给申报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里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们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和工伤补偿,不然,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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