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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确需修改城市绿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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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均衡分布的原则。新建区绿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五百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二)一千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三)二千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改建区绿地建设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绿地建成情况,分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保护绿地目录。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侵占、擅自改变城市绿线或者在城市绿线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所占土地价格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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