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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修剪城市绿地范围内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每株树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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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行为。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用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
本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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