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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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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低年级小学生上下学和幼儿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幼儿入园(所)或者离园(所),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幼儿父母、其他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当面交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检举、控告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本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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