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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依法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不得责令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旷课、逃学、辍学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或者父母以及其他应当规劝其返校上课;对有品行缺陷、学习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耐心、帮助。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其复学、升学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权利,学校不得歧视。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信息技术和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学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为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期间,学校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可以通过学校、家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未成年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交往、日常表现等情况,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就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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