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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变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有所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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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在08年2月1日前必需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如不签定将会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我如劳动关系在2月1号前还没有跟单位解除,在2月1号后解除劳动关系,我就应该得到20个月双倍赔偿,我接受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也要给我10个月双倍工资赔偿,我接受签定一年的合同,单位就应该赔偿我18个月双倍工资,我这样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含意是否正确,请大家指正!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后果如下: 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補充法律知識:當合同被簽訂各方同意修改或毀棄時,法律上原有之合同則被視為作廢。現實生活中可以把它想像成「集體失憶」一樣。所以對於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所謂「合同」,一方是無法要求「繼續履約」的。現實中若要按照「原合同」的內容「繼續履約」,法律上會看成是各方新簽訂的合同,自然,簽合同之前的「討價還價」步驟這裡也是可以有的。所以,如果對方要求「繼續履約」,那麼就考慮要不要簽這個新合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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