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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事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你所讲述的情况,可能不存在恶意欠薪罪情形,因此不构成犯罪。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月数)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也不是基本工资)计算,包括加班费、各类工资(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各类奖金(如月度绩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各类补贴(如饭贴、车贴、房贴等)、各类津贴(如高温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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