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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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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2000年1月,高检院审查批捕厅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该解答把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纳入了立案监督的范畴,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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