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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一)破产费用的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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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范围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范围是: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至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至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处分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二者的特征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是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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