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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一)破产费用的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
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处分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中国破产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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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而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范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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