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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
其一, 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 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 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的工作的 完成,虽然也涉及劳务,但其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在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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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 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关于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在合同的标的物、工作成果、意外规定等方面都有着区别。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ask.com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承揽合同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只能是特定物;买卖合同的标的以有偿方式转让,承揽合同的标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进行买卖,承揽合同基于对承揽人能力签订。
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什么酒店承包经营了,就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范围更大一些,支付的是报酬。总之,有损失的还是需要赔偿的),建筑工程合同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而承包合同并没用法律上确定的概念,他应该包含着承揽合同。什么土地承包经营了;还有一点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当然,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有建筑工程承包这样的承揽性质的,更具有人身性个人认为。而承揽更小一些。在具体的事务完成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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