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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被迫书面终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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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应该没有补偿,因为是你自己解除的合同,如果是公司没有在你犯错的情况下解除是要给你赔偿的,国家有这个规定,可现在是你要做,所以没有什么补偿的,如果你们在签定时有余外的著明,比如说你解除他要补偿一定的金额的话,那可以的。
1、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4、因单位违法、违约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劳动法规中的被迫“辞职”,准确的讲,是被迫解除合同。因为辞职,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没有被迫之说。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事先采用书面告知(不应使用“辞职”字眼,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或通知形式;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事先告知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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