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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后,其效力及于债权人本人、债务人及第三人(次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节约交易成本;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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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都有: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3、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4、代位权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一.代位权的标的什么《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二.代位权的行使问题有哪些(1)主体。代位权的形式主体是债权人,其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权。 (2)代位行使权利后的利益归属。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因为代位权没有并非直接受偿权,代位权并为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 (3)债权人对于行使代位权所获取的清偿是否优先受偿。根据债权人平等原则,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同等的受偿权,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4)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裁判方式,即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能否直接接受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到限制,但并未丧失。 (2)其次,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债务人只能起诉超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金额的债权部分。 第三,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除。 3、对于次债务人,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都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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