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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民法上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
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节约交易成本;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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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2、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4、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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