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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受伤员工在受伤后,应主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才能享受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受伤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逾期报送劳动合同的,逾期一年内,可以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超过一年视同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根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这些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009年8月26日,董某某应聘于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约定月工资1200元。尽管董某某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始终未予回应,也未给董某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虽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董某某都按月领取工资。但在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及2013年10月,共计3个月零20天的工资,共计4400元,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给董某某。2013年11月5日,董某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2013年11月29日,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董某某拖欠工资款人民币4400元,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原告董某某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被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被告给付原告董某某经济补偿金3600元。 【审判结果】 虽然董某某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始终未予回应,也未给董某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尽管如此,董某某自2009年8月26日在被告单位工作,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自2009年9月26日起,原、被告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自2009年8月26日原、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1200元月×11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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