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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期限根据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
居住权期限根据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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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立要进行登记,其期限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居住权人的死亡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要进行登记,其期限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居住权人的死亡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期限根据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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