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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决定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二)负责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五)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六)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验收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部门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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