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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利人变更或者土地权利人姓名、地址、土地用途变更的登记。土地使用者应当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对所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查,并进行地籍测量。(一)权属审查。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当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时,共同确认变更后的新界限,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2)地籍测量。准确测绘和计算新产生的宗地形状、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与此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相应的修改。(3)注册。变更登记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后,其结果经检查验收,符合充分依据、合法所有权、明确界限、准确面积的要求,可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变更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家庭卡。(4)填写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应当更换土地证书。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土地使用权虽然是单位或个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合法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属于动产范畴,但由于土地使用权依附于土地之上,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的特点也就与转让不动产相类似。通过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密不可分的,并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不仅仅是转让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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