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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可以做主出租共有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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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可以做主出租共有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直接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由上述规定可知,原则上,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对外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的,该抵押行为无效。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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