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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上户口要在出生一个月之内。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
根据新生儿定居的原则,可以和父母一起定居。必要资料:结婚证书、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书、父母户籍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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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给二孩上户口不需要罚款。需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孩子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给孩子上户口手续。《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父母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当受理:(一)新生婴儿父母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母在其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其他国籍或者永久居留资格。第七条婴儿户口类别应当按照下列情况登记:(一)随母定居,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定居,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二)父母双方都是本市集体户口的,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定居。(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市户口的,可以随父或母在天津登记。(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第八条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手续:(一)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出生医学证明》。持手写原《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说明,并加盖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地)加盖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二)婴儿父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符合出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登记,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二)打印《常住人口身份证登记表》,提交申请人审核签字。(三)打印《居民户口簿》。(四)在《常住人口身份证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五)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六)退还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给申请人。(七)将《常住人口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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