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天津市新生儿上户口的手续

2021-12-03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当受理:(一)新生婴儿父母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母在其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其他国籍或者永久居留资格。第七条婴儿户口类别应当按照下列情况登记:(一)随母定居,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定居,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二)父母双方都是本市集体户口的,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定居。(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市户口的,可以随父或母在天津登记。(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第八条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手续:(一)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出生医学证明》。持手写原《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说明,并加盖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地)加盖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二)婴儿父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符合出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登记,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二)打印《常住人口身份证登记表》,提交申请人审核签字。(三)打印《居民户口簿》。(四)在《常住人口身份证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五)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六)退还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给申请人。(七)将《常住人口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