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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

2022-07-30
产品生产者证明:自己拥有《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产品销售者证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原告(或者说消费者)证明: 1、自己确实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如医院症断报告), 2、损害是由于缺陷产品所致 根据《产品质量法》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知道,生产者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是不是自己的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但是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分别是:(一)为将产品投入市场的;(二)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尚不存在;(三)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发现缺陷的存在 《产品质量法》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第二款可知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不能举出反证,那么要承担责任 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6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条的意思事,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的情形,如未将产品投入市场等,那么就要承担责任 至于作为原告,应当证明: 1、自己遭受的损害(如医院的症疗报告), 2、及所遭受的损害是缺陷产品造成的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属于民法中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为此,最高法院关于其举证责任,有司法解释做专门规定,以上解答均取自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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